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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材料与 制品专业职称评审方案

更新时间:2023-09-11 10:03:00点击次数:3001次字号:T|T


为做好2023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材料与制品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材料与制品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业类别

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材料与制品专业中级、副高级职称共设以下3个专业: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及其制品、高分子建筑材料和复合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

申报人须根据本人专业工作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专业之一申报。

二、参评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四)本年度全国技能大赛、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可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

(五)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三、评审标准

2023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9号)执行。

四、评审方式

2023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

五、岗位要求

从事建筑材料与制品专业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申报政策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市人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布的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副高级职称。同一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三)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五)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将人才为企业作出的贡献、创造的业绩、发挥的作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申报人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免跑即办”,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七、时间安排

按照本年度全市统一的职称评审时间要求,安排本专业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布评审方案。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本专业职称评审方案。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918日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6日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根据申报人数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会议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12前完成。

(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在职称评审系统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八、公开方式

网站名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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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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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月11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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